天天要闻: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来了!五部门联合发文,参加人每年缴纳上限1.2万元
大洋网讯 11月4日,记者从人社部官网了解到,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等。
《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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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赵方圆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赵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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